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国函〔1990〕95号
经贸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贸部一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国技术进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资金不足、政策导向不够有力,管理不够协调等问题,国家计委、经贸部和其他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八五”期间技术引进继续保持适度规模是必要的。同意“八五”期间按适当的规模安排技术引进。技术引进的外汇来源应当从多方面努力解决。要继续积极争取国外优惠贷款,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留成外汇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技术引进。国家将视中央外汇每年平衡情况和资金能力,适当增加中央外汇用于技术引进的比例,以保持技术引进工作持续均衡的发展。请国家计委在制定“八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技术引进项目的规模。
三、要继续实行合理的技术引进政策导向,促进技术引进结构的优化,限制不必要的重复引进。为引进“软件”、基础元器件技术而必须进口的设备,原则上可享受优惠关税税率。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调整技术引进项目的关税税率。
四、技术引进工作既要明确分工,克服政出多门现象,又要强调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国家计委要继续管好技术引进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并会同国家科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中长期技术引进发展规划,加强对技术引进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充分发挥有关技术专家的作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和招标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负责;对外商务工作,由经贸部负责。
五、为了抓住时机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技术出口,同意在“八五”期间,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一定数额人民币的贷款规模和资金给中国银行,专项用于技术出口项下的卖方信贷。中国银行要加强对出口卖方信贷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为扩大我国技术出口提供多方面的优质服务。经贸部、国家科委应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50号文件的要求,继续会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进一步推动技术出口的优惠、鼓励措施。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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