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海门港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9〕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海门港对外轮开放的请示》(浙政发〔198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门港对外轮开放。有关外轮航线走向、锚地划分、外籍船员上岸后的活动范围等,由你省与南京军区商定。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新增人员编制一百三十五人,其中海关五十人、边防五十人、卫检十人、动植检十人、商检十五人。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新增人员的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你省解决。
三、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宣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