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盐田码头的批复
国函〔1990〕4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盐田码头对外开放的请示》(粤府函〔1989〕1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盐田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深圳盐田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深圳检查检验单位承担。根据盐田码头查验工作的需要,同意为承担其检查检验任务的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二百五十三人,其中海关七十人、边防七十五人、卫检二十五人、动植检二十五人、商检三十人、港监二十五人、船检三人。人员来源,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和群众团体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解决。
三、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所需办公和生活用房投资及开办费,均由深圳市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对盐田码头开放后有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由你省商广东省军区解决。
五、盐田码头开放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正式公布。
国 务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