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济南市
划入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复函
国函〔1990〕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将济南市划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将济南市划入沿海经济开放地区,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所规定的政策。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