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在
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批复
国函〔1989〕50号
交通部、国家海洋局, 总参谋部、海军:
交通部《关于撤销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承担,不另增加编制。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海上搜救工作。在搜救力量的使用上,以交通部所属的专业力量为主,如遇某些海域地方救助力量不足时,可由地方海难救助部门与当地驻军联系,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由部队派出舰船、飞机给予支援。
参加救助的军用舰船、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施指挥,同时接受海上搜救中心的现场统一协调。
三、同意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安全指挥部改为海上搜救中心,职责不变,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四、关于渤海和黄海北部冬季防冻破冰工作,由海军和国家海洋局共同负责。
五、军用舰船、飞机执行海难救助和防冻破冰任务,由国家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六、其他有关问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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