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东营民用机场建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9〕2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启用东营机场的请示》(鲁政发[1988]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营机场建设立项。
二、机场近期按安—24以下小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配置完善保障飞行安全的必要设施,投资控制在五百万元以内,全部由山东省自筹,民航局负责监督审查。
三、机场的经营管理,由东营市人民政府负责,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有关验收、启用、飞行航线、航班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