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监察部设置派出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8〕79号
监察部:
你部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监察部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经贸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地矿部、冶金部、机械电子部、能源部、航空航天部、化工部、纺织部、轻工部、铁道部、交通部、物资部、邮电部、文化部、卫生部、广播影视部、国家体委、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国家旅游局,设立监察局;在国家科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审计署、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建材局、国家工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医药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监察业务工作,以监察部领导为主;局级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由监察部经与驻在部门协商后负责办理。
三、在上述四十六个部门设立的监察局和监察专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共五百八十五人,由监察部集中掌握。各局、室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由监察部划拨给驻在部门。所需干部,主要从各部门现有干部中选调。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解决。
四、国务院的其他部门,由该部门主管干部、人事工作的机构负责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监察部对其进行监察业务指导。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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