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关于设立鞍山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鞍山海关(处级)。
二、人员编制六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鞍山海关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