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放石岛港的批复
国函〔1988〕1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石岛港实行对外开放的请示》(鲁政发〔1988〕69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岛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在石岛港设置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总编制一百一十三人,其中海关二十人、边防四十人、商检二十人、动植检十人、卫检(包括食检)十人、港监八人、口岸办五人。人员来源,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港监、口岸办人员属地方编制,由地方调剂解决。上述单位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石岛港对外开放前,由你省与济南军区协商划定陆上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海上军事禁航区由你省商济南军区提出意见,报总参谋部批准后,由交通部对外公布。
四、石岛港对外开放的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对外正式开放。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