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皇岗口岸的批复
国函〔1988〕1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深圳皇岗口岸需要人员编制的请示》(粤府〔1988〕63号)及其补充意见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深圳皇岗口岸。
二、同意在深圳皇岗口岸设置检查检验等有关机构。根据近期的建设规划,人员总编制控制在一千九百人,其中海关七百五十人、边防六百九十人、动植检一百四十人、卫检一百四十人(含食品检验)、商检一百五十人、中国银行二十五人、口岸办五人;一九八九年先定人员编制九百五十人,其中海关三百七十五人、边防三百四十五人、动植检七十人、卫检七十人、商检七十五人、中国银行十二人、口岸办三人,以后视业务发展情况再分期分批配备。上述人员除边防外,均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上述单位建设办公、生活用房资金和开办费用,由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口岸开放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开通使用。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