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7〕21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对外轮开放的请示》(辽政发〔1987〕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丹东港大东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外国籍船舶进港航线和开放港区范围等问题,由你省和沈阳军区提出方案,报总参谋部和交通部审批后实施。
二、同意丹东港口岸检查检验等单位人员编制为二百零九人。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设施和海员俱乐部等建设经费,一九八八年由国家补助七十万元,不足部分由你省和丹东市负责解决。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