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87〕15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国家民航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要求对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路桥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民航设施在机场外选址建设,自成体系。
二、关于起降机型等具体问题,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飞行航线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