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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的批复

时间:2018-07-03 22:04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7-00122 点击:2397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7-00122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财政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7年04月02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的批复发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7-0012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7年04月0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7〕57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27日
主 题 词: 外资 规划 政策 天津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

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的批复

国函〔1987〕57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关于扩大利用外资加快技术改造增加出口创汇的请示》收悉。为发展天津市以轻纺产品为主的外向型经济,国务院同意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加快工业技术改造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出口创汇能力。

一、原则批准天津市在“七五”计划外扩大利用外资十亿美元(包括天津无缝钢管厂四亿美元),第一步先安排五亿美元(包括天津无缝钢管厂两亿美元)。所用外资主要用于工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增加出口创汇,也可以少量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同意天津市仿效上海市的办法,将城市基础设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无论是创汇和不创汇的、盈利和不盈利的、短期见效和长期见效的,都“捆”在一起,统一核算、综合开发经营,综合还款。

三、为减轻天津市的外债负担,同意天津市“七五”计划外利用的外资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筹措。基础设施尽可能由国家争取安排世界银行、日本海外协力基金和政府间长期低息贷款。请天津市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提出利用上述贷款的项目和额度的建议,以便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安排。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争取使用一部分政府间双边贷款外,主要采取合资、合作经营方式,或发行债券,引进技术;有些创汇能力较高的项目,也可利用商业贷款和出口信贷;有的小型项目还可以采取补偿贸易或租赁等方式。所需国内配套资金,尽可能立足于国内,可按规定发行债券或其他方式筹集。

四、同意放宽天津市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即:总投资为两亿元人民币(包括外资折合人民币投资额,下同)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两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天津市审定,但不能将一个项目分列若干项目。属于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控制重复引进和限制进口范围内的项目,仍按规定办理。

五、三资企业优惠待遇问题,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执行。

六、同意适当扩大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

(一)吸收国外华侨个人、企业的外币存款;

(二)办理对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外币存款;

(三)办理国外银行向买方提供的出口信贷业务;

(四)经过批准办理发行和代理发行外币债券业务。

七、上述利用外资的项目投产后,允许用新增加的产品出口收汇先还债,本项贷款还清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留成。企业在利用外资前的产品出口收汇基数由经贸部会同天津市审定。从贷款项目获利起的十五年内,税前利润与折旧费全部留给天津市,用于统筹偿还人民币贷款。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天津市商定。

天津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后,所借外债均由天津市负责偿还。请天津市根据本批复制订具体规划,对所有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做好全市外汇收支综合平衡,把创汇计划落实到企业,使还款有可靠的基础。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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