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
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的批复
国函〔1986〕1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海军: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扩建海军莱山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终止新建潮水民用机场。
二、同意军民合用海军莱山机场并进行扩建。
三、海军莱山机场按保障MD—82型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
四、工程所需投资,由国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前期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山东省和烟台市自筹解决。根据情况,地方投资部分可先行安排建设。
五、机场扩建及扩建后的使用管理,请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六、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