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圳市东角头
码头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7〕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深圳市东角头码头对外开放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角头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给口岸检查检验及管理单位增编八十人,东角头码头的检查检验任务由蛇口现有机构承担,不单设机构。
三、所需办公、生活设施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专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其他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另文通知。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