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
和国营农场职工转产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6〕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三门峡库区移民安置问题的情况报告》收悉。国务院原则同意报告中所提出的移民安置和农场职工转产方案,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安置十几万移民返迁是件大事,一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防止在搬迁过程中发生乱砍林木和毁坏公共财产的现象。
二、安排农工转产,除对现有农垦企业挖潜改造和兴办一些新企业外,还应动员社会其它行业,吸收部分农工转产,以节省转产资金,把国家拨给的资金和贷款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三、基本同意关于移民安置和农工转产资金的安排意见。转产项目需要提前使用的资金,可在中央拨给的经费中自行调剂解决。
四、缩小后的库区农场,人均耕地面积高于当地农民水平,不应免征农业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应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减免申请,由政府研究决定。关于农工转产投资缴纳建筑税和转产项目还贷问题,如有困难,由你省向财政部申请解决。
五、移民安置和农工转产项目所需主要物资,按现行管理体制,除纳入国家基建计划的拨改贷投资部分由国家安排外,其余应由地方解决。地方安排有困难时,国家视资源可能,对财政部拨款部分酌情补助一部分。
六、库区村镇和农场建设必须注意防洪安全,落实防汛措施和预警系统。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