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国函〔1985〕166号)
时间:2018-07-04 05:05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5-00036 点击: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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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985-00036主题分类: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5年11月09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1985〕166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1985-00036 |
主题分类: |
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1985年11月09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国函〔1985〕166号 |
发布日期: |
2012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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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商检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黄埔海关在东莞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为七十人。设立东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人员编制为二十人。
二、海关办事处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用房,由你省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分别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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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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