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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国函〔1985〕166号)

时间:2018-07-04 05:05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85-00036 点击:428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5-00036主题分类: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85年11月09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1985〕166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5-00036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85年11月09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85〕166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16日
主 题 词: 海关 机构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商检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黄埔海关在东莞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为七十人。设立东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人员编制为二十人。

二、海关办事处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用房,由你省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分别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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