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外开放湛江霞海码头和
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专用码头的批复
国函〔1985〕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要求对外开放湛江两个码头的请示(粤府〔198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湛江霞海码头和南海西部石油公司专用码头对外籍船舶开放。
二、同意为开放上述两个码头给湛江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二百三十三人,增编所需人员尽可能从党政机关中选调。
三、上述两个码头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办公、生活用房投资和开办费,由湛江经济开发区(包括外贸、航运部门)和南海西部石油公司分别承担,统筹建设,免费提供。口岸检查、检验等单位业务所需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由各主管部门解决。具体问题,由当地口岸办负责统一协调。
四、上述两个码头,准备工作就绪后,由你省负责检查验收并适时对外宣布开放日期。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