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扩建兴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9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4〕166号、〔1985〕3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建兴东民用机场。
二、该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波音737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跑道方向的选择,要避免与附近军用机场发生矛盾。
四、扩建机场的总投资控制在五千万元以内,由民航局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江苏省和南通市自筹解决。
五、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