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冶金工业部实行钢铁工业
投入产出包干方案的批复
国函〔1986〕79号
冶金工业部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冶金工业部《关于钢铁工业投入产出包干方案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对钢铁工业计划体制进行改革,实行投入产出包干责任制。现批复如下:
一、冶金工业部对国家实行“五包”
(一)包上交统配产品任务。以一九八四年计划为基数,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〇年,每年递增上交国家一百万吨统配钢材,折合钢一百三十万吨,作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其余递增部分实行指导性计划),一包六年,一九九〇年上交国家统配钢材要达到二千五百八十万吨;每年由冶金工业部组织上交国家统配生铁一百八十万吨,焦炭二百六十五万吨。
(二)包提高质量,扩大品种。一定要坚持品种质量第一的方针,按国家计划要求和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热情为用户服务。努力增产优质、经济钢材。千方百计提高成材率,一九九〇年达到83%。
(三)包降低能源消耗。一九九〇年钢铁工业的吨钢综合能耗,要从一九八四年的一点七八吨标准煤降到一点六三吨,其中重点企业要从一点五一七吨降到一点四二五吨。一九九〇年与一九八四年比,相对节约八百万吨标准煤。
(四)包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总投资、总进度和总效益。“七五”期间,钢铁工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四百亿元,除用于宝钢的一百亿元外,其余主要用于老厂技术改造、配套和扩建。要努力降低建设造价,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完成计划新增生产能力。并力争使现有十大钢铁企业(不含宝钢)的技术装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五)包提高经济效益。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强消化能力,降低成本,经济效益的增长要高于产量和产值的增长。
二、国家通过计划渠道,对钢铁工业实行“三保”
(一)指令性计划指标所需的生产条件,以一九八四年计划上交国家统配钢材一千九百八十万吨、统配生铁一百八十万吨的计划供应数为基础,按每年递增一百万吨统配钢材折合一百三十万吨钢相应增加的国家统配原材料、燃料、电力等,列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具体数量按合理先进定额在年度计划中进行核算。指导性计划部分,由国家计委在制订“七五”和年度计划时,在宏观上进行综合平衡。
(二)钢铁工业“七五”期间需投入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投资四百亿元,由有关部门组织帮助落实。
(三)按国家规定,安排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生产维修所需的统配材料、设备和外部配套、协作条件。
三、关于包干方案的实施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冶金部做好协调工作。各方面要严格执行责任制,每年都要进行核算。
为加速钢铁企业的技术改造,适应采用新技术的需要,今后钢铁企业引进技术、设备,单项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的,国家每年拨给一定外汇额度,由冶金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钢铁企业的领导,争取通过钢铁工业计划体制的改革,把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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