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潮水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建设蓬莱潮水民航机场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潮水民用机场。
二、该机场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按起降MD—80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所需建设资金六千万元,由国家投资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山东省和烟台市自筹解决。
四、有关飞行航线、航班等具体事宜,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商中国民航局、海军、空军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