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福州市进一步
对外开放方案的批复
国函〔1985〕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转报的《福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方案》收悉。现对几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福州市在进一步对外开放中,要运用中央给予的权限和政策,发挥本身的优势,坚持外引内联,推动技术进步,振兴经济,成为对外辐射和对内辐射的枢纽,带动福建全省的经济发展,并在加强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统一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抓紧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迅速改变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的状况,是福州市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必须集中力量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争取一九九○年基本完成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使重要行业和骨干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达到八十年代的世界水平。要把引进先进技术、利用内地资源和发挥当地工业基础的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生产出更多的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扩大出口,生产出更多的国内紧缺的商品向内地销售。同时,还要十分注意把引进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式加以消化、创新,向内地转移。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福州市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要继续加强指导,给予支持和帮助。福州市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造老企业方面已经有了一些经验,要认真总结,进一步运用到今后实际工作中去,并不断加以发展。
三、作为沿海开放城市,福州市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担负起为全国改革探索经验的任务。要按照中央的方针“简政放权”,重点是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活力。
四、同意福州市在抓好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同时,有步骤地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位置定在马尾青洲,西至罗建路,东至红山油库,北至小港、君竹街,南至闽江岸。开发区面积四点四平方公里。开发区的建设要量力而行,开发一片,建成一片,获益一片。引进的项目要技术先进。
五、要进一步落实侨务政策,充分调动华侨爱国爱乡参加祖国四化建设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在对外开放中的作用。
六、福州市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要抓紧落实安排,未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地方可设法集资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