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关于迁建榆林飞机场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新机场按三级机场、起降安—24类型飞机技术要求进行新建。
二、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