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曹家堡
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70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空军:
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政〔1984〕53号、131号、156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曹家堡民用机场。
二、新建机场按二级机场、起降MD—80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一亿五千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青海省财政和省基建费解决。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