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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时间:2018-07-07 15:19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2009-00103 点击:3484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9-00103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2009年09月18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9-001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年09月18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54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25日
主 题 词: 环保 保护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
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办发 〔200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公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途径,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稀有性、濒危性、代表性较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维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尽快组织编制和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健全管理机构,增加资金投入,开展检查评估,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要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生态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措施未落实的,暂停相关地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16处)


吉林省

  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哈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东方红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大沾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穆棱东北红豆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

  龙感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阳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六步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舜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川省

  长沙贡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陕西省

  青木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桑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陇县秦岭细鳞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甘肃省

  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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