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邮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重组国家邮政局(副部级机构)。国家邮政局是信息产业部管理的国家邮政监管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邮政局实行政企分开,继续行使政府邮政监督管理职能,企业职能剥离给新组建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邮政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二)起草邮政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
(三)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公平竞争。
(四)负责邮政市场准入。
(五)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研究提出邮政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七)制订邮政服务标准,监督邮政服务质量。
(八)推进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九)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
(十)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十一)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
(十二)办理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邮政局设5个职能机构:
(一)综合司(外事司)。
组织协调国家邮政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新闻宣传、秘书事务以及信访、财务资产、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邮政应急体系的组织协调工作;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邮政外事工作和对台、对港澳邮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邮政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起草邮政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邮政资源规划;拟订邮政业技术标准;承担邮政业统计工作;办理行业行政复议事项。
(三)普遍服务司(机要通信司)。
研究提出普遍服务的标准并拟订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的机制,依法监督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研究提出邮政价格服务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拟订保障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政策并监督实施;保障机要通信安全;审查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四)市场监管司。
依法实行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对信件进行统一监管,维护信件寄递业务的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和集邮市场;拟订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五)人事司。
拟订机关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邮政局系统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党委日常工作;联系邮政行业的协会。
机关党委。负责国家邮政局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邮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邮政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邮政监管机构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邮政监管机构的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等非法寄递行为;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依法对进出境的国际邮递物品进行监管、检验检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与邮政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制售假邮资票品行为的力度。邮政监管机构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