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
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日)
近几年来,我国铝工业取得长足发展,成为世界主要产铝大国。到2001年底,全国已形成氧化铝年生产能力490万吨,电解铝年生产能力400万吨,铝加工能力450万吨。2001年全国实际生产氧化铝470万吨、电解铝342万吨、铝材240万吨,除氧化铝外,电解铝和铝材等基本满足了国内市场需求。但是2000年四季度以来,由于受国际市场氧化铝价格大幅降低的影响,国内氧化铝进口大幅增加,达到335万吨,加上国内当年生产470万吨,使国内氧化铝市场供应总量达到805万吨,比当年725万吨的实际需求多出80万吨。过量进口低价氧化铝,不仅对国内市场造成一定冲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国内许多地方盲目建设电解铝项目。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要求,大规模新建电解铝生产能力;一些属于淘汰范围的小火电厂,也纷纷投资建设高能耗电解铝项目。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电解铝生产企业120家,年生产能力400万吨;正在建设的电解铝项目23个,建设规模为年生产能力136万吨;拟建电解铝项目24个,建设规模为年生产能力284万吨。到“十五”期末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全部淘汰后,国内电解铝总的年生产能力也将达到680万吨,与预测的“十五”期末我国电解铝年需求量550万吨相比,过剩130万吨。
对电解铝行业出现的这种重复建设势头,如不尽快加以制止,势必造成国家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为促进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电解铝项目的审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更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新上项目;对电解铝新建项目,一律按项目性质和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批。外商投资项目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继续违规审批和擅自建设电解铝项目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将暂停对该地区其他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照国家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单位严禁承接违规电解铝项目的设计任务,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二、对现有电解铝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对未经国家批准,由地方政府越权违规审批的在建或拟建项目,由所在地区计委、经贸委负责清理,并于2002年5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已经向违规审批的电解铝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要将发放贷款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三、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防止电解铝生产企业污染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会同经贸部门限期淘汰、关闭落后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对违规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提出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四、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用于电解铝项目建设。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防范投资风险,对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一律不应贷款。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募集的资金,也不应用于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氧化铝进口的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将氧化铝列为敏感性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继续实行氧化铝进口的自动许可管理。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和监管,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切实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用于加工复出口。
六、国内铝业企业,特别是中国铝业公司要积极推进“十五”规划中安排的重点氧化铝项目的实施,扩大氧化铝生产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氧化铝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销售服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信息导向。有关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国内外铝市场信息,研究市场变化,及时、准确地提出分析预测,引导企业投资和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