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国发〔1998〕11号),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设置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有色金属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和项目建设与试产的职能;不编制生产和分配计划;不行使下达财务指标的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将在重要有色金属省(自治区)设置的地区公司及其管理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将行业的市场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军工配套、进出口、科技进步、安全生产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与保护、矿业秩序治理等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职能,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提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组织制订有色金属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掌握和分析行业生产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指导和推动国有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组建分品种的直属有色金属企业集团,组织其他有色金属企业下放工作,推进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五)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六)组织政府间有色金属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有关事务;组织政府间有色金属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有色金属行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结构调整计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研究提出行业政策、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就行业发展的重大经济、科技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业管理司
收集、分析、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掌握和分析行业生产动态,提出有色金属行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方面的政策建议;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有色金属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企事业改革司(企业调整办公室)
指导实施有色金属行业改革方案;组织和推动地区公司的下放;组建分品种的直属有色金属企业集团;推进其他企业下放和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0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2-3人,正副司长职数18人(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的通知》(国发〔1998〕11号),在机构改革期间,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仍负责管理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待组建企业集团后,实行政企分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