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化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文化部。文化部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划入的职能。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交给文化部。
(三)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管理文化系统报刊和书籍出版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制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法律、法规草案;起草部重要文件、报告;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三)计划财务司
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文化企业、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教育、科研、外事等文化事业经费;拟定文化设施标准,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工作。
(四)人事司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中心)的公务人员派遣工作;承担全国性文化社团资格审查。
(五)艺术司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国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部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六)教育科技司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协调国家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和重大成果推广,开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务;指导所属院校的艺术教育制度改革和业务建设。
(七)文化市场司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八)文化产业司
研究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九)社会文化司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间协作和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图书文献古籍保护工作;协调全国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十)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文化事务司)
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办理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负责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中心)的业务联络,指导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文化机构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文化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7名(含部长助理1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