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全国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行业协会。
3.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6.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8.组织管理商标注册工作,认定驰名商标,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9.组织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10.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11.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12.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局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和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协调和发布;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三)公平交易司(公平交易局)
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司
研究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研究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规范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六)企业注册司(企业注册局)
研究拟定企业注册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管理企业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广告监管司
研究拟定广告业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依法查处虚假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八)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拟定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与监督工作;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九)人事教育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行使双重管理职责;研究拟定工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工商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十)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国外智力引进;负责对外培训活动;负责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特殊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要切实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市场管、办分开。
(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与商标注册中心合并,名称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使用事业编制,仍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
(四)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