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一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国务院法制局参与或者组织检查重要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
(四)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五)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七)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八)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九)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十)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设8个职能司:
(一)秘书行政司(研究司)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各司之间业务协调工作,研究国务院的法制工作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学术交流,负责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及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二)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具体承办政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军事、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公安、安全、监察、民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交、国防、民族、宗教、侨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外国专家等部门。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
具体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药品监督、文物、中医药等部门。
(四)财政金融法制司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保险、海关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发展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税务、海关、统计、证券管理、外汇、粮食储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五)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体承办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经贸、外经贸、铁道、交通、信息产业、国防科工、民航、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内贸、煤炭、机械、冶金、有色金属、石化、轻工、纺织、建材、烟草、邮政等部门。
(六)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
具体承办农林、资源、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等部门。
(七)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等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承办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工作;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清理、编纂行政法规,提出行政法规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维护行政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八)法规译审和外事司
主要承办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的翻译、审定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承办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宜,办理外事行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四、人员编制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