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冶金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冶金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家冶金工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冶金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国家冶金工业局必须贯彻政企分开、权力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职能配置方面进行以下调整:
(一)政企分开,不直接管理企业。不承担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职能,不下达生产或分配计划;不承担审批公司等职能。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权力下放,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将行业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资质审查、产品质量检测、科技成果鉴定、人才培训等职能,交由地方人民政府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权责一致,相近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有关产业政策、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军工配套、安全生产、黄金行业管理等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交由教育部统筹安排;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冶金工业局负责拟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冶金工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二)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制订冶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五)掌握和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提出冶金工业产需衔接的建议;汇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冶金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组织政府间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冶金工业局设5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
办理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行政事务等工作;组织政府间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规划发展司
研究拟定冶金工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三)体改法规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移交办公室)
研究提出发展冶金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冶金工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冶金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冶金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推动直属企业改革、改组和移交,推进直属事业单位改革,使其在3年内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
(四)行业管理司
组织制订行业规范、规章和专业技术标准;提出冶金工业产需衔接和调控冶金产品进出口的建议;掌握和分析冶金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人事司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冶金工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3名,正副司长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