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构编制方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和证券委授权,起草证券、期货法规,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
(二)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三)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审查确认上述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格标准、业务规则和行为准则,核发资格证书,对其业务活动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管。
(五)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六)根据证券委授权,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核,对其活动进行监管。
(七)依法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
(八)依法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在境外上市活动进行监管。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证券委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研究分析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发展形势和问题,根据证券委的要求,拟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和战略。
(十一)组织、参与证券业、期货业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
(十二)办理国务院和证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会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部(室)工作,组织会议,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文印、秘书、文档管理、保卫、保密以及机关财务、行政管理工作,制订并监督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发行部
制订与证券公开发行上市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股票发行,审查送交证监会复审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安排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办理发行审核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就证券发行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三)交易部
制订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规则、实施细则,监管证券(包括境内外资股份)的交易活动和清算、交割、保管、过户、托管、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管证券交易场所,就证券交易市场规划提出建议。
(四)机构部
配合有关部门审批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制订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规则并对其证券业务活动实施监管,审查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和自营业务的资格,监管证券业协会的业务活动,会同海外上市部监管从事中国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审查确认证券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配合会内有关部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五)上市公司部
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审查上市公司的有关报告,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依照法规监管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合并和分立活动,监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员的交易行为。
(六)法律部
起草与证券、期货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拟定有关规则和实施细则,审核证监会拟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负责上述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协助首席律师协调会内外活动中的法律事宜,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证券、期货从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资格标准并核发资格证书,培训证券、期货从业律师并监管其业务活动,参与办理涉及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案件。
(七)稽查部
组织调查重大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协调会内外有关部门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处理信访投诉,执行证监会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研究防止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对策。
(八)研究信息部
研究证券、期货市场的形势和政策,开展重要课题的调研,组织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编制证券、期货统计资料,收集分析证券、期货市场行情、信息,编报内部刊物,组织与协调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对外宣传工作和计算机监管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九)海外上市部
审查和批准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或具有股票功能的证券和上市活动并进行监管,审查和批准境内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份或将其股票以信托凭证等形式到境外上市活动并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境内企业未经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或具有股票功能的证券和上市行为,以及境外企业未经批准到境内发行证券和上市的行为,协助机构部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或境内外资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十)国际部
组织、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管理有关国际援助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研究海外证券市场,制订有关外事管理办法并统一管理外事活动。
(十一)期货部
审查和批准期货独立结算机构的设立,审核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立,组织期货交易员资格考试并核发资格证书,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期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停止交易等紧急措施,认定国内期货经纪商选择的境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
(十二)人事部(机关党委)
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作人员培训,负责党群工作。
(十三)首席会计师办公室
研究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并制订相应的办法,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出现的会计、财务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行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授予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审查上述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证监会事业编制为200名。其中,主席(副部级)1名,副主席(正局级,现任副主席中的副部级干部按高配对待)4名,副局级领导职数15名(含正副秘书长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