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国气象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国家气象局更名为中国气象局,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授权,继续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全国气象部门仍实行气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国气象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强化的职能主要是:加强对气象事业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全国气象事业的发展,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强对全国气象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加强气象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气候资源的管理,组织好气候和气候变化的诊断、评价、预测工作。完善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会同地方继续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与双重领导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推进气象事业结构调整,逐步建立起由基本气象系统、科技服务、综合经营三部分构成的新型事业结构。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
转移和下放的职能主要有:从偏重于部门管理转到面向全行业的宏观管理,弱化微观的直接管理,减少具体事务性工作。将气象事业长远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评估以及技术指导、质量标准的拟定和其他辅助性、技术性、一般性的业务管理工作,转移到有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将由地方投资并直接为地方提供服务的一般建设项目及其管理下放到省级气象管理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全国气象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二)组织制订气象事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负责组织国家和地方气象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的审核,负责对气象行业的宏观管理。
(三)组织制订气象工作法规,组织制定并发布气象管理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执行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仲裁。
(四)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省和省以下气象部门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健全和完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五)统一管理全国陆地和海上天气预报警报、气候公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参与同气象有关的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归口管理全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工作。
(六)管理与指导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管理对气候和气候变化的诊断、评价、监测、预测工作,组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气象条件评价的论证和审查。
(七)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和气象适用技术、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的发展,对气象科技市场实施指导和服务。
(八)负责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规划、指导、协调气象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九)归口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和与外国政府(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气候变化有关国际公约履约的协调工作。
(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等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当地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气象局机关共设9个职能司(部)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信息、信访、保密、宣传、新闻和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工作和会议安排,负责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检查、催办,归口管理办公自动化建设。
(二)业务发展与天气司
组织国家基本气象业务系统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组织制订气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和分析预测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国家基本监测(含大气本底监测)站网及天气预报警报的制作与发布。
(三)气象服务与气候司
综合管理气候公报及气候影响评价的制作与发布,管理气象公益服务和专业(专项)服务,组织农业气象等各类气象服务网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组织制订气候资料整编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指导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承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履约的牵头协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管理、指导气象领域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组织制订气象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推动气象部门科技、教育体制的改革,组织协调重大气象科研课题攻关、技术开发和技术合作,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工作。
(五)计划财务司
组织制订气象事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核,编制气象事业发展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管理气象部门的国有资产和各类气象资金,负责财务预算、决算的综合平衡和监督检查工作,归口管理气象事业统计工作。
(六)人事劳动司
管理局机关人事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局级干部的考核任免,编制气象人才规划及职工年度需求计划,指导气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直属气象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人才交流工作,指导和分级管理气象部门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工作。
(七)政策法规司
组织制订气象法规和条例,依法履行仲裁职责并承办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事务,制订气象工作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承办对气象事业宏观管理的归口协调工作,组织制订气象部门重大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管理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有关气象工作。
(八)产业发展与装备部
推进气象科技产业的发展,培育气象科技市场并进行指导和服务,管理、指导气象部门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的综合经营工作,归口管理、指导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仪器、仪表计量检定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综合管理国家基本气象业务系统技术装备工作,组织、指导气象技术装备的供应和实行相应的进出口管理。
(九)国际合作部
归口管理和协调气象外事工作,组织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和与外国(地区)气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十)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国气象局机关事业编制为2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