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保留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是国务院负责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地区(以下简称开放地区)对外开放有关经济事务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负责协调对外开放有关经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放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及由沿海向内地扩大开放的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放地区需要由国家解决的重要政策问题并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
(二)调查研究广东、福建两省经济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以及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试验的情况,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三)调查研究经济特区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经济特区的发展方针、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调查研究开放地区的有关政策及其贯彻实施情况,协调对外开放方面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利用外国投资工作的情况及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利用外国投资全国性政策、法规的协调工作。
(六)组织和参加对外开放有关工作的政策、法规拟定工作。
(七)调查研究国外办经济性特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情况、经验和发展动向。
(八)组织开放地区干部培训有关工作和与国外合作培养人才有关项目的实施,承办有关的涉外事宜。
(九)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关于经济特区、对外开放的理论研究和对外宣传工作,为国内外人士提供有关政策和投资环境的咨询服务。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特区办公室设6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秘书局(办理涉外事务用外事司名义和印章)
负责机关秘书、人事、档案、保密、保卫、财务等行政工作,办理涉外事务、国际经济技术人才培训合作项目和干部培训的有关事宜,负责离退休人员、直属事业单位管理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经济特区司
负责联系经国家批准的经济特区,调查研究和协调经济特区实施的有关政策问题,协助经济特区制定中长期发展方针,负责协调、解决经济特区开发建设、改革开放的有关政策性问题。
(三)沿海和沿江开放地区司
负责联系和协调广东、福建两省经济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等方面的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和总结经验;负责联系、协调沿海、沿长江开放地区及其所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开放有关工作和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四)沿边和内陆开放地区司(外国投资工作司)
负责联系和协调东北、西北、西南沿内陆边境开放地区、内陆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及其所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对外开放有关工作和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调查研究经济特区、开放地区利用外国投资的方针、政策及其贯彻实施情况,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利用外国投资的全国性政策、法规和改善投资环境等问题的协调工作。
(五)综合司
参与研究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对外开放、利用外国投资、对外贸易以及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宣传报道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
(六)研究室
负责组织研究国内外对外开放方面的有关情况和经济信息,参与我国对外开放理论的探索与研究并及时提出建议。
(七)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司级领导职数12名。
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