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矿产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地质矿产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地质矿产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地质矿产部(以下简称地矿部),将原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并入地矿部,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地矿部承担。地矿部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
一、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地矿部的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责,健全与完善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改革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体制;将直属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组建成经济实体,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实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弱化对直属地质勘查单位和企业的直接管理,变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健全强化执法监督措施和手段。
二、主要职责
地矿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四)在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五)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六)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动态监测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全国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九)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矿部设11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办理交办事项,负责重要报告、有关文件的起草和部务会、部长办公会、部业务会议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催办,负责制定实施机关办文办事制度和管理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制订全国地矿工作发展方针、战略和产业政策、综合性经济技术政策,制订地矿工作改革规划、方案并指导改革试点工作,制订地矿行政法规体系和立法规划、计划并协调有关立法工作,负责地矿行政复议工作,对有关改革和法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三)财务司
组织制订地质勘查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全国性地质勘查基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并实行监督检查,对重要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监督、管理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归口编制预、决算。
(四)人事司
组织制订地质勘查行业人事、劳动、工资的具体政策、制度和标准,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管理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有关人事档案。
(五)科学技术司
管理全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制订全国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和改革方案、措施,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发展规划和地质勘查行业科技计划,组织协调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全国重大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及地质科技信息和地质勘查的行业技术监督工作。
(六)教育司
指导、协调、管理全国地质教育,发布行业教育信息,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和部属院校的工作。
(七)国际合作司
组织协调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对外合作工作,进行地矿方面的国际交流;组织政府间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地矿工作合作商谈和签署协议,对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检查;审定、发布地矿工作对外开放领域;归口组织参加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和工作;汇总部直属单位涉外活动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司
组织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制订地质勘查工作宏观布局指南,汇总地质科技教育和地质环境的规划、计划,负责地质勘查单位(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矿产地质、基础地质)、岩矿测试单位资质审查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成果登记管理(含矿产地发现权的保护)并调处勘查纠纷,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组织制订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范、规程,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九)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局(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制订我国矿产资源政策并编制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论证和技术经济评价,制定矿产勘探规范、规定,审批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全国矿产(含地下水)储量报告审批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储量的审批、登记、统计、核算及矿产品产供销的综合统计,组织进行矿产储量价值评估并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地质资料汇交,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局
负责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工作,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各类采矿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活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法对开办矿山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负责管理全国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并提供服务。
(十一)地质环境管理司
组织制订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对全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管理。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4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正副司局长38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纪委专职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
原能源部撤销后,有关矿产资源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应由地矿部承担。考虑到地矿部目前仍有直属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队伍,实行政企职责分开需要有二三年过渡时间,因此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暂时交由国家计委承担,待地矿部将直属勘查、开采队伍改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与其脱钩后,再将暂由国家计委承担的该项工作移交给地矿部。
(二)关于放射性矿产资源的管理
鉴于放射性矿产资源属特定矿种,有关勘查和开采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地矿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办理,报地矿部备案。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分别设置“地矿部放射性地质勘查管理办公室”和“地矿部放射性矿山开采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资格审查和登记发证业务,由地矿部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办公室的编制和经费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印章由该公司使用与保存。
(三)关于与建设部的分工
建设部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地矿部的意见。地矿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的覆压情况、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提出意见。
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接受地矿部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关于地下水资源的取水管理问题,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
(四)关于与水利部的分工
地矿部与水利部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中,要按照1988年两部分工的原则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确定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