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人事部。人事部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国家人事行政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及服务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一、职能转变
强化宏观管理、法制建设、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服务职能,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人才市场,调整人员结构,加强人才开发,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弱化管理具体事务的职能: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结构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人事部不再进行计划控制;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调入人员和“农转非”人员,由逐人报人事部审批改为由人事部定政策、管备案,进行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人事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对政府系统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二)研究制订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参与进行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三)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制订和完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惩戒、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并组织实施,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四)负责国务院授权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审批等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等人事管理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制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研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制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行博士后制度和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综合管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来华(回国)定居专家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
(六)制订全国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培育、指导人才市场,负责制订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性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承办国家特殊需要的人员调配工作。
(七)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法规和制度、标准,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研究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
(八)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协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和退职工作。
(九)综合管理人事系统的科研工作,协调管理人事信息工作。
(十)负责制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考试、选拔、管理及协调工作,承办政府间协议专家的派出,负责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协调各部门的全国性表彰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的工作,综合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部设13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公共关系、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信访、机关财务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密、保卫工作,承担部属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计划司
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进行宏观调控,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内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研究制订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制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综合研究、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制订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拟定人事法规体系规划、综合性法规和部的重要文件,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综合管理人事宣传工作。
(四)考试录用司
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工作,制订录用人员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统一组织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和指导、监督录用的审批工作。
(五)考核培训司
制订国家公务员考核、奖励、纪律、惩戒、职务任免、培训、聘用、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和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研究制订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家奖励制度,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组织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协调各部门的全国性奖励、表彰活动。
(六)工资福利司
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并组织实施,制订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制订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福利工作。
(七)流动调配司
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交流和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培育发展人才市场,指导、管理人事争议仲裁,制订国家公务员回避等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特殊需要的人员调配工作,制订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指导性分配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调京人员指标管理和监督、备案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
(八)专家管理司
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全国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和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协调工作,办理来华专家及回国定居专家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其工作安置,管理国内著名高级专家信息库。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制订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制度,组织制订专业技术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指导标准,对全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研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国管人事司(对外可使用人事司印章)
承办国务院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工作和交流、工资、奖励等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授权人事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国务院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后备人员工作;负责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保险与离退休管理司
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指导、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政策、法规,协调解决退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军官转业安置司
研究制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计划并协调落实,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接收和选调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和有关服务工作。
(十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司
管理有关人事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制订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的双边多边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国际职员的选拔、派遣和管理,协同综合计划司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事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5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专职书记)。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为人事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归口管理智力引进、来华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下同)和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职能机构。要加强研究制订智力引进政策、法规的工作,加强国家重点智力引进项目的管理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加强对全国智力引进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加强对智力引进工作重要渠道的开辟和各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育和管理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建立比较完善的智力引进工作服务体系;将一般智力引进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交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一般外国专家的推荐介绍、信息咨询、接待服务性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办理。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编制智力引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审定聘请外国专家和有关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等部门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年度计划,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等部门派员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统计工作。
(三)负责国家智力引进专项经费和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编报、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拟定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智力引进项目计划,总结交流经验。
(六)归口管理智力引进的外事工作,管理和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与外国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交流和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指导、协调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领导和管理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名义派驻国(境)外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海峡两岸专业技术人才交流工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国(境)外专家组织在华设立机构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国内推荐外国专家中介机构及组织人员赴国(境)外培训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可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境)外专家组织和承办培训项目组织的评估鉴定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国智力引进工作,监督检查智力引进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对有关外国专家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九)培育、指导和综合管理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市场及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负责管理国家级的国(境)外人才资源总库。
(十)建立智力引进项目和外国专家工作成果的推广体系,制订成果的鉴定、评估、推广、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对来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宣传工作。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人事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国专家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对外可使用人事教育司印章)
综合协调机关内部政务工作,负责组织重要会议和人事、文秘、档案、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领导机关后勤和老干部服务机构。
(二)政策法规司
综合研究、拟定智力引进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定智力引进的综合性改革措施和调研工作,培育并综合管理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市场,负责起草重要文件,主管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综合司
编制全国智力引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智力引进项目的审核、汇总和协调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等部门派员出国(境)培训的综合统计,负责国家智力引进专项经费的编报、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联络司
负责政府间和国际组织间智力引进合作渠道的联络,组织参加有关重要国际会议,组织协调来华工作外国专家有关重大活动,负责制订对来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奖励、表彰制度和全国智力引进成果的鉴定、评估、推广工作制度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负责拟定局机关临时出国团组计划和审批呈报工作,综合管理礼宾接待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外国专家的组织工作。
(五)经济技术专家司
编制聘请经济技术、管理方面外国专家的规划和审定年度计划,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与外国政府及有关专家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境)外专家组织在华机构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智力引进项目和成果推广项目,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区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六)文教专家司
编制聘请文教方面外国专家的规划和审定年度计划,制订文教方面外国专家的工资待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有关重点项目和成果推广项目,负责对有关聘请单位的资格认可、评估和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聘请渠道的开辟,负责与外国政府及有关专家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对国(境)外派遣文教专家组织进行评估,对国内推荐外国专家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管理,负责有关聘用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地区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负责外国老专家的管理工作。
(七)出国培训管理司
编制工商企业、经济管理等部门派员赴国(境)外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审定年度计划,负责全国赴国(境)外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有关重点培训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培训人员的国(境)外管理工作,负责与外国政府及其他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指导、协调有关国(境)外培训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对国内承办出国(境)培训项目组织的资格认可和国(境)外培训渠道的评估鉴定工作,组织有关经验交流、总结推广成果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外国专家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4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后勤和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