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国家科委要切实加强全国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着重做好调查研究、制订政策、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能主要是:进一步把工作重点集中到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的制订,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科技预测、规划、体制改革、法规、技术市场的研究和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促进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各部门、各地方、各主要行业的科技工作。
下放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是:对部门、地方可自行组织实施或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的科技工作,要下放权力;对星火、火炬、科技成果推广等指导性计划中大量的一般项目的选定和评审、承担任务单位的确定、所需的贷款、实施进度的安排、项目完成后的总结验收等,都交由部门、地方负责或通过市场推动。
二、主要职责
国家科委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和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研究分析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全国科技发展远景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科技经费。协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三)制订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政策和措施,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基础性项目、高技术研究发展、农业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与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密切相关的科技攻关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星火、火炬等开发计划的制订和指导实施。指导全国民办科技工作,归口管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和企业科技进步。
(四)制订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和法规,负责技术合同法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归口管理全国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技术市场、奖励、保密以及涉及重大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协调工作。
(五)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制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六)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和法规,参与指导全国科技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归口管理全国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负责国家科委管理范围内的科技统计工作。
(八)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九)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
(十)归口管理、统一监督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制订核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地震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科委设12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重要文件起草、重大问题与信息调研、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机关财务、房产、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二)人事劳动司
负责委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承办委管局、代管事业单位干部管理事项;研究制定委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负责职工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和劳动工资的日常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和管理,指导科技干部交流工作;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组织制订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科技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部门研究开发机构和地方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区域科技发展工作,管理软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科技人员政策,指导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民办科技工作。
(四)综合计划司
组织制订科技发展长远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与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重大基础性项目计划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星火、火炬、成果推广等科技开发计划;负责国家科委管理的科技三项费、事业费和科技贷款的使用及管理,合理安排使用科技计划的经费,协调管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调国家重大科技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级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优惠政策,负责科技指标、科技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计划的技术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全国性独立科研机构。
(五)条件财务司
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并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制订科技投入、科研条件保障、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科技物资、科研技术装备的规划和计划,负责编制和管理委机关基建计划;监督管理委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科技成果司(对外可用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名义)
研究制订科技成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重点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保密工作,负责技术合同法的监督实施,协调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组织国家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示范以及促进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的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管理技术出口工作。
(七)国际科技合作司
管理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订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管理官方科技合作协议,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国外科技援款的使用,管理和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台有关科技工作。
(八)基础研究高技术司
组织制订国家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协调基础性研究的投资方向,组织实施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部分)和重大基础性研究工作,负责协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基础性研究及重点研究机构的工作。
(九)工业科技司
组织制定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工业部门与基础性研究、高技术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十)农村科技司(对外可用星火办公室名义)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促进科技兴农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方面的国家科技攻关,协调星火计划的实施,组织指导农村重大支柱产业的科技示范,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科技进步。
(十一)社会发展科技司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编制科技推动社会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综合示范工作,协调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减灾、医药卫生、社会发展等科技工作。
(十二)国家核安全局
原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科委作为职能局后,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的名称,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统一监督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制订核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
(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科委机关行政编制为39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因主任由国务委员兼任,可增配1名副主任;正副司局长43名(含正副秘书长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保留科技信息司名义,与中国科技信息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管理有关科技信息及全国科技期刊等项工作。
科技日报社为国家科委代管的事业单位,参照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进行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海洋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海洋局为国家科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海洋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发展我国海洋经济为中心,围绕“权益、资源、环境和减灾”四个方面开展各项工作,加强对我国管辖海域的综合管理,实现促进海洋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一、职能转变
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减少具体事务。增加的职能主要有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灾害预报等,进一步强化海洋行政管理,加强对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为充分发挥沿海省市管理海洋的积极性,将海岛海岸带及其邻近海域的海洋工作逐步下放给地方政府。
二、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主管全国海洋事务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国家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和我国海洋基本法规、条例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参与组织我国与邻国海域划界和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研究工作;参与管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维护我国在公海和国际海底资源等方面的海洋权益。
(三)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
(四)组织制订海洋开发规划,协调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洋矿产资源调查研究,负责制订海岸带和重要海区综合利用区划、规划,根据授权负责海岸带自然资源的登记、界定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海底电缆敷设、管道路由和人工构造物的设置,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外国调查船舶及其他运载工具进入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海洋科学考察和海洋开发活动,参与审批国家重大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负责组织海洋环境污染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按分工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海洋业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组织经常性的海洋环境监测,发布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负责海洋统计、信息、资料、档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协调海洋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性的海岸带、海岛、近海和大洋的综合调查研究,组织国家海洋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及成果管理,管理海洋标准和计量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国际海洋机构和国际海洋合作活动,办理政府间海洋合作有关事项;组织极地考察,参与国际南极条约组织及其有关活动,管理极地考察设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海洋局设7个职能司(室)和政治部(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机关秘书及行政事务,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计划司
组织制订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负责经费、物资、装备、基建、海洋统计和局属企业的管理工作。
(三)海洋综合管理司
组织制订我国海洋基本法规和海洋、海岸带及海岛开发规划、功能区划,协调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参与组织我国与邻国海域划界的研究工作;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的环境保护工作,选划和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负责审批海底电缆敷设、管道路由和人工构造物的设置;负责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
(四)海洋监测服务司
组织经常性的海洋环境监测,负责组织海洋环境污染监测、监视和海洋环境质量评价,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信息、资料、标准、计量服务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发布海浪、海温、潮汐、海流、风暴潮、海冰等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负责海洋仪器的生产定型。
(五)科学技术司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协调海洋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性的海洋综合调查研究,组织国家海洋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编制和出版海洋基础图件,负责海洋科技成果、科技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负责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编制有关的国际海洋合作计划和规划,组织参加国际海洋组织及其活动,负责组织政府间有关的海洋合作及其协议的拟定和实施,办理局日常外事业务工作。
(七)人事劳动教育司
组织实施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局的人事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的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安全工作,负责全局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管理海洋成人教育中心和学校,组织制订海洋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八)政治部(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以及全国海洋管理系统的党群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海洋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4名(含政治部副主任及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不含南极考察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函〔1994〕3号),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国家海洋局南极考察办公室,承担南极考察的具体工作,编制(事业编制40名)和经费渠道不变。
国家地震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的规定,国家地震局为国家科委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地震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等各个环节以及重大震灾灾情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和协调;逐步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管理职能;加强信息指挥系统的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向国务院提供震情和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对策的建议。
将地震科技的计量、专利、信息、期刊、档案等工作转移给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保留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通过深化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财务、物资基建、科技业务、后勤等管理体制改革,对局直属单位和省级地震机构进一步简政放权。
二、主要职责
国家地震局是主管全国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颁发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制订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
(三)统一管理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承担在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临时成立的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事部门的职责。负责提出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会同有关部门和协助各级政府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综合防御措施,检查督促其落实。负责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归口管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订灾区重建规划。
(四)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组织管理地震科技研究与攻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地震科学联合基金会的工作。
(五)管理全国及区域的地震烈度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归口管理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地震海啸的监测和防灾工作。
(六)归口管理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制定颁布全国地震动参数和烈度区划图及各地区的抗震设防标准,审定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场地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
(八)归口管理地震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提出对国外发生破坏性大地震作出快速反应的措施建议。
(九)领导、管理省级地震局(办)和国家地震局直属单位,指导地、市(县)地震局(办)的工作。
(十)承担国务院和国家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地震局设6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部门政务工作,组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性重要会议,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研究拟定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防震减灾法律及配套行政法规;负责新闻报导,管理和指导本系统报刊业务;负责秘书、文电、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保卫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司
管理和指导地震系统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拟定地震系统职工队伍的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地震系统教育工作,管理省级地震局(办)和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免及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管理机关人事工作,管理科技干部和专家工作,拟定地震系统奖惩办法。
(三)计划财务司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综合平衡与协调,负责管理监督事业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对省级地震局(办)和局直属单位的计划、财务、基建等工作及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监督,管理地震统计工作。
(四)科技监测司
管理和指导地震系统科技体制改革,负责全国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和地震预报管理,组织管理地震监测预报科技攻关重点项目以及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震情速报和灾情速报,管理地震次生灾害、水库地震、火山及火山地震、地震海啸的监测及防灾工作,指导地震科学联合基金会工作。
(五)震害防御司
管理全国及区域地震烈度区划工作,组织制订地震烈度区划图和抗震设防标准,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地区的地震烈度复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大型企业、重要城镇的抗震设防工作,管理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震害预测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管理震灾预防科技攻关和基础性勘测重点项目,管理地震宣传工作,指导地方防震减灾工作,参与拟定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
(六)国际合作司
管理局系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地震科技交流活动与合作事项;审批和审核有关出国、出境与来华访问的活动项目;拟定局系统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双边、多边交流与合作活动事项,负责局系统国外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对国外、境外破坏性大地震的快速反应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地震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
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