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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6号)

时间:2018-07-11 12:01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94-00003 点击:2698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4-00003主题分类: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94年01月06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4-00003 主题分类: 国务院组织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4年01月06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4〕6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12日
主 题 词: 劳动 机构 编制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六日          



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劳动部。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劳动部需从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机构、管理方法、行政运行机制和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确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转变

劳动部的职责范围主要是:劳动力资源管理、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城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下同社会保险管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部职能转变的重点是:

由侧重管理国有企业的劳动工作,转向综合管理全社会的劳动事业,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由主要运用计划指标、行政审批手段管理劳动力,转向主要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直接对企业劳动工作实施微观管理,转向以宏观预测、规划、调控为主的管理,加强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社会服务。

按照以上原则,劳动部原有职能和应有职能可分解归纳为三类:需要取消、下放或者调整的职能,如对地区、部门下达指令性劳动工资计划,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工资标准等;需要新增或加强的职能,如劳动关系调节、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全国安全生产管理、社会保险综合性管理等;需要保留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劳动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订全国劳动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劳动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订全国劳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劳动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制订劳动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监督检查。

统筹管理全国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劳动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制订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的流动。

制订劳动关系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订处理劳动争议的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制订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制订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和企业职工奖惩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对全国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总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事业机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制订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分类定期发布统计信息和劳动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管理劳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和工作,发展与各国劳工部门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管理劳动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二组织推动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管理部属企事业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部设11个职能司局和机关党委。

办公厅同时挂“人事司”牌子

承办部党组和部领导政务活动事宜,负责有关综合性调研,草拟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文稿,协调部内各司局工作关系,提供劳动工作信息,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期刊管理及信访工作,负责本部基建、保密和部机关财务、保卫工作。

负责部的人事工作,负责部机关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参与管理省级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会同有关单位管理本部长期出国的官员和国际职员。

政策法规司

制订劳动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劳动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监督检查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研究劳动领域综合性政策、制度,制订和组织实施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负责劳动政策、法规与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政策、法规的综合协调;负责部的新闻、宣传工作。

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预测全国劳动事业发展趋势,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劳动经济运行状况,制订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国企业职工收入分配的政策、法规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制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内部分配,制订全国企业最低工资法规,参与制订调节分配的税收政策;综合管理全国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以及劳动事业发展中的各项经费、科学技术和国际援贷款项目。

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制订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法规、政策,负责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监察,指导各地劳动监察工作,综合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制订劳动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各类企业招用职工的政策,审核中央新建国有企业的定员标准,制订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制订企业职工奖惩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就业司

制订城乡劳动就业的规划、政策和法规,制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规划和推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指导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全国和区域性劳动力的流动;制订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制度;制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

职业技能开发司

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制订职业技能开发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检查;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社会保险司

综合管理城镇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养老保险费用的全国统筹工作;制订离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政策。

安全生产管理局

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研究制订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研究、分析、预测安全生产状况,提出相应对策;根据需要对特大事故进行调查、仲裁,承担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的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

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制订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分析职工伤亡、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和职业病情况,提出预防和控制对策;参与国家重点工程“三同时”审查与验收;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检测机构。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综合管理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职责;制订矿山安全法规、标准、政策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制度,对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批复重大矿山事故调查报告;研究、分析全国矿山安全和矿山职业危害的状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指导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

管理劳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负责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综合管理劳动领域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及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劳动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2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8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与民政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分工,鉴于乡镇企业发展水平不同,有些劳动关系稳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社会保险,但在社会保险制度、保险水平、社会化程度等方面仍要依据实际状况与城镇企业有所区别,逐步推进。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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