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化学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
化学工业部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化工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机构;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化学工业全行业管理。
一、职能转变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化工部要加强管理化工全行业(含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的职能,减少事务性的职能,把那些属于企业决策的权限放下去,真正做到微观放开搞活,宏观管住管好。同时,要坚持政企、政事分开,部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具体事务,企业和事业单位也不能拥有政府职能,让企事业单位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根据上述原则,化工部要进一步减少指令性计划,扩大市场调节范围;进一步弱化专业管理职能;减少具体的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将对企业的一般性服务工作转移出去,强化研究制订全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与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信息导向、业务协调、为企业提供服务等项职能。
二、主要职责
化工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化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研究制订化工全行业的发展战略、行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包括区域规划、进出口规划及重大经济建设项目规划),搞好化工全行业发展的综合平衡。
(二)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订发展化工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并深化化工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乡镇和外商投资化工企业的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三)综合和分析全国化工生产建设情况,组织和协调化工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化工市场体系。组织收集、分析、整理、发布国内外化工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预测,为化工生产建设服务,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协同有关部门运用税收、价格、利率、汇率、信贷等经济杠杆,指导、调控、调整化工生产经营方向和投资方向,促进化工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更为合理;监督、检查和评价大型骨干化工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五)负责化工行业的重大协调工作以及执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务的组织协调。
(六)调查研究国际化工技术发展趋势,制订行业技术进步规划、指南。组织重大科研项目、重要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装备攻关,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协调化工行业对外交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智力引进等事项,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八)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搞好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研究指导化工行业劳动工资工作。
(九)组织制订化工产品质量、计量、压力容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监督检查。
(十)指导化工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管理;指导化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一)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化工部设十一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办公和文电处理、新闻宣传;负责机关公共关系和部内重大政务活动的检查落实;负责重大会议的组织和信访工作;负责部机关并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安全、保密、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化工行业经济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研究、制订及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并深化化工行业体制改革;协调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政策、法规信息的综合整理及传递工作;负责部重要政策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三)计划司
组织研究制订化学工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化学工业中长期发展计划(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化工行业外资项目和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和协调;负责化工统计信息的归口管理;指导化工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行业指导司
统筹协调化工行业管理工作;对乡镇和外商投资化工企业的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参与制订有关行业的发展规划;调查了解行业管理的基本情况并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化工行业管理的意见和措施。指导化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
(五)生产协调司
综合和分析全国化工生产情况,组织协调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规划;组织制订化工行业设备动力、节能降耗的法规;指导化工行业企业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建设协调司
负责指导和协调化工重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化工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的行业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和协调化工行业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负责全国化工基本建设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技术监督司
组织制订和修订化工产品技术标准和化工技术监督法规、规程及实施意见;负责对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计量、工业卫生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指导化工行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工业卫生等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化工行业特大伤亡事故及多人急性中毒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指导和参与处理化工行业社会灾害性事故。
(八)财务司
研究化工产品价格、税收、汇率、信贷等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监督、检查、评价大型骨干化工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与化工经济活动的分析和信息发布;负责管理和指导部机关与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九)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人事、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负责为国家重点建设、科研项目协调配备领导骨干和专业技术干部;组织化工行业人才预测、职工培训,制订有关化工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直属高等院校和直属单位的留学生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管理;指导化工行业劳动制度改革。
(十)科学技术司
组织制订化工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法规;组织编制实施化工行业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贯彻发展科技、振兴化工方针的各项长远及阶段性任务;组织重大科研项目、重要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攻关,搞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完成国防军工配套任务以及执行国际公约和完成国家专项任务。
(十一)国际合作司
组织协调化工行业国际或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联合国、外国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资助的项目;组织协调化工行业智力引进和国外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办理部组织的出国团组手续;归口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其他外事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及在北京地区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包括机关直属工会、共青团、妇委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化工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三百二十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六名(含正副总工程师各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对部机关富余人员,要统筹安排、合理分流:一部分人进入已组建和新组建的公司、事业单位;一部分接近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离岗,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再办理离退休手续;一部分人根据有关规定,经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批准后,可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
因部机关机构改革而组建的公司与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