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轻工总会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轻工总会机构组建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
中国轻工总会机构组建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轻工业部,组建中国轻工总会。
一、总会的性质和职能转变
中国轻工总会(以下简称轻工总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授权轻工总会对全国轻工行业进行行业管理,重点是“搞好行业规划,实施行业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和为企业提供服务”,把轻工总会逐步办成真正的行业协会。
与原轻工业部职能比较,轻工总会要弱化、转移和下放直接管理职能,加强行业指导和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职能。弱化、转移、下放的职能主要是:在原轻工业部已下放轻工企业、实行政企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轻工总会与原轻工业部直属生产和经营性企业脱钩,真正转向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协调;不再组织实施生产、基建、技改年度计划;不再负责基建、技改项目国家统配设备、材料的分配;将轻工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项任务中的技术性、服务性的工作,转移给有关事业单位;下放企业财务管理的自主权;从原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改为对仍归轻工总会管理的直属单位一把手的任免;下放直属单位招工、工资分配等直接管理职能。强化的职能主要是:国内外市场调研预测,参与培育市场,编制轻工业投资指南;参与运用经济杠杆调整行业结构;调查研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轻工行业重要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工作,发布轻工行业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检查、监督轻工重点骨干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提出轻工业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协助有关综合部门审查由国家审批的轻工行业基建、技改项目。
(二)根据国家的经济方针和产业政策,提出轻工业的行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的建议。根据授权,制订属于国家统配的轻工生产所需物资及其外汇额度的分配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提出运用价格、税率等经济杠杆调整行业内部结构的建议。参与制订轻工原材料及产品的价格、税收、信贷政策。组织协调企业办理进口轻工原材料临时减征进口税的有关申请工作。
(四)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组织制订轻工业法规草案,经国家批准下达后,根据授权监督实施。制订轻工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指导轻工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五)提出轻工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建议。编制轻工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根据授权,组织协调轻工业重大科研项目技术攻关、重大科研成果审定与推广、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和国产化工作。
(六)组织制订轻工产品国家标准草案,经国家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轻工产品行业标准和实施质量监督,根据授权,负责重要轻工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放轻工出口产品生产质量许可证。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根据授权,组织发放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对轻工行业检测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
(七)提出轻工产品进出口方针、政策的建议。根据有关政府部门的授权,参与双边和多边轻工产品贸易谈判,落实有关轻工业的政府间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科技和经济合作协议。组织轻工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审核并报批轻工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
(八)指导轻工集体经济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轻工集体经济的有关问题。
(九)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监督检查轻工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管理轻工总会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原轻工业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汇集整理、综合分析行业信息与统计。参与培育轻工市场,开展市场预测,发布轻工行业的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编制轻工业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轻工行业在发展和深化改革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轻工业主管单位进行行业指导。管理轻工总会直属单位。对轻工业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服务。
(十二)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轻工总会机关设十二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会长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轻工业政策、法规的建议。指导轻工行业法制建设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保卫保密、机关财务、房产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部
提出轻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投资指南,提出轻工行业的政策建议。协助国家综合部门编制轻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查轻工业重点基建、技改项目,参与国家重点轻工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组织协调轻工业重大技术装备引进和国产化工作。指导轻工业工程设计管理。
(三)经济贸易部
提出轻工业年度生产计划草案,对计划内轻工产品的生产进行协调。制订属于国家统配的轻工生产所需物资及其外汇额度的分配计划并予以落实。制订进口轻工原材料临时减征进口税的分配计划。组织轻工军工配套工作。参与培育轻工市场,发布市场预报,组织推动轻工产品出口。审核并报批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负责体制改革工作。对轻工业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进行指导和服务。
(四)科技发展部
提出轻工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建议。编制轻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项目指南和年度计划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初审和组织实施国家轻工重大科技计划。安排轻工科技三项费用,组织协调轻工业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攻关,进行科技成果审定,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指导轻工科技工作。
(五)质量标准部
组织制订轻工产品的国家标准草案,经国家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制订轻工产品行业标准和实施质量监督,负责重要轻工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放轻工出口产品生产质量许可证。按国家下达计划,组织发放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对轻工行业检测中心(站)进行业务指导。指导轻工计量工作。
(六)经济调节部
提出运用价格、税率等经济杠杆调整行业内部结构的建议。参与制订轻工原材料及产品的价格、税收、信贷政策。组织协调企业办理进口轻工原材料临时减征进口税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大型骨干轻工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管理轻工总会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指导轻工行业财务价格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落实有关轻工业的政府间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的科技和经济合作协议。组织轻工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人才、贸易等合作与交流以及外事工作。
(八)人事教育部
负责轻工总会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职称评定。负责轻工总会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指导轻工行业劳动工资工作。研究制订轻工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和指导轻工业各类人才培训与交流。指导轻工院校工作。
(九)集体经济部
负责提出轻工集体经济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监督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时反映并协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轻工集体经济的有关问题。指导轻工集体经济的发展。
(十)食品造纸部
负责食品、制浆造纸等行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做好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信息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企业提供服务。
(十一)行业管理指导部
调查研究和协助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为行业协会提供服务,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轻工总会机关及在北京地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指导轻工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信息统计工作由中国轻工业经济科技信息中心承担。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轻工总会机关事业编制为三百名。其中,设会长一名(正部级),副会长四名(副部级)。总会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共为三十五名,称部门主任、副主任(正副司局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为了促进轻工总会搞好机构改革试点,实现平稳过渡,明确以下几点: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原轻工业部下达的资金、经费、投资、物资、外汇等,改对轻工总会,原有渠道、基数和优惠政策不变。
(二)作为过渡,轻工总会机关行政经费为国家全额拨款,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轻工总会离退休干部享有国家机关离退休干部同等待遇。轻工总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是否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审批确定。
(三)轻工总会拟新建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可予同意,由轻工总会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四)轻工总会应尽快提出原轻工业部直属生产和经营性企业同轻工总会脱钩、轻工总会组建与人员分流方案,上报批准。脱钩后,其投资权益、应获股息,财政部应予以照顾。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继续保留由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双重领导以国内贸易部为主领导的体制,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轻工总会和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暂保持合署办公的形式,总社独立开展社务和经济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