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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宝钢三期工程建设领导的通知(国办发〔1992〕62号)

时间:2018-07-11 20:41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92-00095 点击:2770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95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92年12月17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宝钢三期工程建设领导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2-0009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2年12月17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宝钢三期工程建设领导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2〕6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23日
主 题 词: 冶金 工程 机构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对宝钢三期工程建设领导的通知
国办发〔1992〕62号

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安徽、广东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保证宝钢三期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李东冶同志继续作为国务院代表,协调处理宝钢三期工程建设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重大问题。
  二、由国家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的领导同志,成立宝钢三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宝钢三期工程建设,并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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