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改国务院
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名称的通知
国办发〔1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国务院决定将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更名为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是国务院负责联系工业与贸易部门的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和协调机构。在政府机构改革前,其主要职责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74号和原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国机编〔1988〕62号文件执行,职能要逐步向宏观调控转变。
国务院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统一更名为“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各地区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更改的名称,由各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区、各部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更名后,继续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