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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

时间:2018-07-12 05:25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90-00101 点击:852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10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90年01月26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发文字号:国办发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1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0年01月26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90〕4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主 题 词: 时  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

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

 

国办发〔19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许多地区、部门陆续组织团组和人员到国外培训。这对提高技术水平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统一归口审批、管理制度,加之有些地区和部门审批把关不严,致使赴国外培训工作出现混乱、失控等严重问题,对内、对外都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整顿赴国外培训工作、控制培训人数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赴国外培训工作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智力办)归口管理。引进智力办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统一的培训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科技、专业人员的赴国外培训工作,要根据协议有计划地进行,由批准该项目合同的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引进智力办备案。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增加培训人数和扩大培训范围,严禁借机安插无关人员出国。

三、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定(限于国务院授权的部、委、局代表国家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定)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人员的赴国外培训工作,要根据协议有计划地进行,由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报引进智力办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安排的本通知第二、三项以外的赴国外培训项目,均须报引进智力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要严格控制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出国培训。少数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和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干部出国培训,由引进智力办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其中,重要的团组由引进智力办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其他地区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党和国家机关干部赴国外培训。

六、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外方资助的国外培训项目,要认真审核,凡背景复杂或效益不高的,应予婉拒。

七、任何单位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组团出国培训,不得以“培训”、“实习”、“研讨”、“交流”等名义变相组织公费旅游。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赴国外培训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并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清理整顿的具体办法由引进智力办制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凡违反本规定组织的出国培训团组和人员,财务部门不予支付一切出国费用,外事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港澳地区培训,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原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仍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

   本规定由引进智力办制定实施细则,并自一九九○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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