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
关于撤销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
善后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8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关于撤销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善后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撤销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善后工作方案
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撤销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妥善处理撤销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善后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1989]100号),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驻工商公司工作组的同意,现对我公司的业务、资金、财产、人员的撤并和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关业务的移交及撤并
(一)进出口业务。凡国家有规定要归口统一经营的进出口商品,交由有关对外贸易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即:阿拉伯袍出口、羊毛进口业务,交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经营;蘑菇罐头出口业务交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经营;焦炭出口业务虽不是统一经营商品,但考虑专业性较强,转交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其他进出口业务移交给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移交包括正在执行的进出口合同及已经签订并有效的对内对外合同和协议。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向国家所承包的各项指标,随业务的移交,由接受单位相应承担。
(二)对子公司的处理。撤销工商公司深圳、珠海子公司和设在香港的工商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保留工商公司海南子公司,改变名称后移交给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三)对投资公司、联营公司的处理。中国工商信托投资公司中工商公司的股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金安中药联营公司移交给中国医药管理局;东华实业公司、北京火花电机床加工联营公司的投资方,由工商公司转为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撤销金鄂联合发展公司、金光化工公司;中国工商国际服务公司中工商公司的股权作价转给全国侨联主管的公司。
(四)咨询业务。对外咨询业务转移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咨询公司。
(五)国内实业投资。在国内投资项目中,凡产品是出口的,移交给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产品属内销的,移交给物资部门和有关部门主管的公司。
(六)中外合资企业。中法合资企业北京友谊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中工商公司的投资股份和权利拟移交给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与香港合资郑州红泥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中工商公司的投资股份和权利拟移交给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上述转移必须征得合资的各方同意,如不同意,将另协商解决。
(七)其他业务。经批准已购置的京信大厦办公楼和宿舍房产移交给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猪鬃仓库移交给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二、资金、财产的转移
资金、财产、债权、债务原则上随业务的转移而转移。转移前在清算委员会的监督下,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做好资金、财产的清算,保证国家的资金、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移交手续要严密、完备。
三、人员安排
人员要作妥善安排。已超过和接近离退休年龄及借调来的同志,由人事部安排回原单位;其余人员根据业务需要和本人条件,与接收业务的单位协商尽量随业务安排;不能随业务转移的人员可以自找出路或由人事部统筹安排。
本方案经上级批准后,工商公司在工作组的协助下将分别与上述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如双方同意,将做出具体交接细则,交接完毕,办清交接手续。本方案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由工作组具体协商解决。
当否,请批示。
中国工商经济开发公司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