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通知
国办发〔198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台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简称台办)。现通知如下:
一、台办是国务院处理对台事务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任务主要是,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涉台事务;对各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对台方针、政策,进行督促和检查;组织制订涉台事务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对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国务院对台方针、政策负责处理。各地区对台工作中涉及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同有关部门联系,同时抄告台办。
三、各地区、部门对台工作的报告、简报、重要信息和资料等,应抄送台办。
四、台办主任由丁关根同志兼任,副主任为孙晓郁、陈宗皋同志。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