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
提出的几个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办发〔198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研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的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研究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提出的
几个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月十日,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同志主持会议,听取了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汇报,研究了当前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农牧渔业部汇报中要求解决加强农村基层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建设、提取粮食技术改进费、加快商品粮基地建设等问题。
会议经过研究,议定如下意见:
一、关于基层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服务经营问题。对农村乡镇农业、畜牧兽医、农机、经营管理、水产技术服务站,允许实行有偿服务,开展综合经营。对化肥的经营,仍按照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经重[1987]695号)中“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结合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允许有偿转让”和“化肥生产企业自销部分只能直接销售给经销化肥的农资部门、用肥农户(包括复混肥工业用户)以及农科应用试验单位”的规定执行;对农用塑料薄膜的经营,参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对农药的经营,按照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关于积极扶持发展植保公司的联合通知”[(83)农(农)字第26号]中“可由植保公司与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供需合同或代销合同;也可以采取农商联营的办法。当地生资公司不便经营或供应不足的品种,可由县以上植保单位组织到外地生资公司或农药厂采购”的规定执行。开展综合经营服务项目,各级农业银行给予贷款照顾。开展综合经营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如有困难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开展种养殖、饲料加工、农副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其所得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给予二至三年的减免税照顾;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所得收入,可比照集体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开展其他方面的经营收入,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同意,也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关于稳定农村基层技术服务组织问题。目前,农村基层技术服务组织的队伍很不稳定。全国乡、镇为七万一千多个,有农业各类技术服务站二十万个,但国家干部只有二十多万人,平均每个站一个多人。基层缺乏技术人员,很不利于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因此,建议一九八八年给每个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增加一个事业编制,由县以上农业和劳动人事部门严格掌握,择优录用;其经费从经营服务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财力可能增加农业事业费解决。
三、关于提取粮食技术改进费问题。目前,全国棉花、黄红麻、茶叶、蚕茧、烟草等经济作物都有技术改进费,唯独粮食没有技术改进费,很不利于粮食的发展。为扶持粮食生产的技术推广,原则同意提取粮食技术改进费。现在,在一些地区已经采取多种途径筹集资金,请农牧渔业部总结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争取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农村工作会议上或年底前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办法。
四、关于商品粮基地建设问题。为了国家掌握部分商品粮,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中央和地方都有必要集中投资建设一批稳产、高产的商品粮基地。已建的和已确定建的二百六十个商品粮基地县,资金已作了安排,要努力办好。对新增加的二百个商品粮基地县的投资,除了国家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外,不足部分从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中适当安排。
五、关于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控制价格问题。根据国家目前的生产能力和财力可能,今年对化肥、农膜已适当增加供应,柴油按去年的水平供应。关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做好组织供应工作的同时,抓好市场的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8]3号)执行。为控制化肥、农膜、农药、柴油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物价、商业部门要很快制定出具体品种的最高限价;各级物价、农、商部门要派出检查监督小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那些倒买倒卖、中间盘剥、哄抬物价以及卖假肥、假药坑害农民等问题和典型案例,从现在起就要开始查处,不要等到秋后再检查。
六、关于农副产品产供销一体化问题。目前主要是搞好试点工作。请农牧渔业部和商业部重视地方的试点工作,认真总结已有的一些好的经验。
七、关于国营水产供销企业不再代征产品税问题。目前,水产品已放开经营,国营水产供销企业只能收购一小部分水产品,如再代征产品税,不仅不利于经营,而且使税收大部分流失。因此,从加强税收工作、有利于企业经营考虑,要研究改进税收办法。请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抓紧研究制定新的征收办法,下发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