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在机构改革中财产处理等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8〕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家机械委、水电部、核工业部、航空部、电子部、航天部、煤炭部、石油部、铁道部、交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局、国家民航局、国家空中交通管制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社会经济计划委员会、运输部、能源部、机械电子部、物资部、水利部、航空航天部筹备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将由国务院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目前,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筹备工作已经开始,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变动单位的房产、各项资金、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包括家具、汽车等),统由新组建的部、委筹备组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处理,各单位不得私分、转让、转借和调换。
(一)房产
变动单位的办公用房,由新组建的部、委筹备组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新组建单位的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多余的另行分配。
新组建单位,由其筹备组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确定办公地点,并根据编制人数参照国家计委《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计标〔1987〕184号)安排办公用房。
行政机构改变为企事业单位,其办公用房应自己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须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按编制人数暂时租借使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收租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问题的通知》(〔1985〕国管房管字第130号)执行。
(二)经费、物资
变动的单位,对预算内外的各项资金要按资金渠道认真进行清理、结帐,不得以任何形式乱发奖金、补贴和购买纪念品等;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要认真进行盘点,核实帐物,登记造册,由新组建的部、委筹备组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处理。
二、变动单位的招待所(含内部宾馆、饭店,下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由新组建的部、委筹备组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调剂。招待所的物资、设备、资金不得随意调出。严禁借机私分财物,乱发奖金、补助费等。
三、所有变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机构规格和提拔干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