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6〕27号
陕西、甘肃、山西、青海、河南省、宁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和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强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黄河中游地区地处黄土高原,长期以来农业生产发展缓慢,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根本改变这一地区的面貌,必须从治理水土流失入手。这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是治理黄河的根本措施,而且对黄河中游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及黄、淮、海平原的防洪安全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防止新的水土流失。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
关于加强黄河中游地区
水土保持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最近,我们召开了陕、甘、晋、青、豫、宁、内蒙古等七省、自治区参加的黄河中游地区水土保持工作座谈会,交流了经验,分析了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尽快改变这一地区贫困面貌的意见。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黄河中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开始打开局面,特别是推行了户包小流域治理等新形式,加快了治理进度。按照依靠广大群众这条路子,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黄河中游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将会取得更快的进展。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黄河中游地区的水土保持任务艰巨,困难很大,该地区是全国的贫困地区之一,经济基础薄弱,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仍未解决,“三料”(燃料、肥料、饲料)俱缺的局面未得到根本改变。从目前来看,加快治理步伐单靠群众自办困难很大。
二、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涉及面广,有些政策还不够明确和落实。如开发山区,发展畜牧业,造林种草,以及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等问题,如何与水土保持工作结合,都需要研究具体政策和措施。
三、新的人为的水土流失仍未得到有效制止。有些地方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持水土的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林权下放后,有的地方出现乱砍滥伐,在工矿、交通建设中发生严重破坏水土保持或污染水源的情况。有些地方新的破坏后果超过了治理的成效。
四、水土保持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部门较多,现有的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员会由于成员变动多,机构不健全,未能发挥应有作用。科技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偏低,队伍很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会议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国家和地方计划。黄河中游的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黄、淮、海平原的防洪安全问题。为落实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专项治理规划,国家应根据可能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并纳入国家计划。有关省、自治区也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地方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安排的水土保持资金切实加强管理,将各种渠道下达的这项资金集中起来,建立专项水土保持基金,用于水土保持事业。为提高效益,其中一部分基金可实行有偿周转使用。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政策。
(一)户包小流域治理属于周期长或开发性的项目,建议将承包期延长至三、五十年或更长时间,允许继承或折价转让。
(二)各地可因地制宜地规定每个劳动力一年应负担的劳动积累工,用于水土保持,但劳动积累工数量要适当,不能过多。
(三)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应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逐步进行。退耕土地应由原耕者还林、还牧,可以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对退耕地治理确有困难的地方,有关省、自治区可根据财力情况按退耕面积给予一定的种苗补助费;对于少数水土流失严重必须迅速退耕,而口粮不足的地方,由所在省、自治区统一安排解决。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在搞好生产和建设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新的水土流失。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员会仍由有关省、自治区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经与有关方面商议,拟由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白纪年同志兼主任,水利电力部副部长杨振怀同志、国家计委副主任刘中一同志兼副主任。
黄河中游水土保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中游治理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省、自治区已建立的水土保持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其办事机构;水土流失严重而又未建立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地、县应抓紧建立;各级水土保持委员会都应成为组织协调和执法的权威机构。
五、稳定现有队伍,加强人才培养,切实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人员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要分级培养水土保持科技人才:县级负责培训基层技术员,或办水土保持职业学校;省、自治区的农、林、水利中专学校要负责培养这方面的中等专业人才;国家和省负责培养大专人才,并尽可能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大学、中专办学经费应由正常的教育经费和事业费中解决。可从现有水土保持资金中酌情安排一部分用于基层技术员的培训,以利于提高科学治理水平。关于水土保持野外作业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由省、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报上级部门批准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省、自治区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
全 国 水 土 保持工作协调小组
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