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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7-12 22:09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 索引号:000014349/1985-00117 点击:3316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5-00117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民航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成文日期:1985年07月11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机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5-0011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5年07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5〕49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3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印发《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

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85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为适应我国航空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对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的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以下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1.地方或军队需新建机场;

2.地方需合用军用机场,或军队需合用民用机场;

3.现有机场需废弃或改作他用。

二、地方需合用非军事单位的机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国务院审批。

三、已合用的机场需改建、扩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海军、空军、大军区行文,报送国家计委、总参谋部审批。

四、地方需利用军队的保留机场修建民用机场,按照新建机场的审批程序办理;需将保留机场改作他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文,报送总参谋部审批。

五、各申报单位事前应主动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在报文时,要一文一事,并抄送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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